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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2009-02-27 字体:

  

各系(院): ;

根据《关于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湘教通[2009]52号),为激励我院学生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经研究,决定在我院2009届普通全日制大专毕业生中,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3、综合素质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6、具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择业与就业心态,能主动面向基层择业就业。

7、除以上条件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含优秀党、团员,下同)或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党、团员,下同)至少一次;

2)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二次;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部、省级奖励。

二、推荐名额

各系(院)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控制在本系(院)毕业生总数的2%以内。

三、评选办法

1、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班级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2、系(院)考察。由系(院)逐一考察班级提名对象,并广泛征求任课老师和本系(院)其他班级的意见,向学校报告被提名对象的考察情况,然后提出是否作为学校推荐对象的建议。

3、学校推荐。学校全面审核各系(院)提交的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上报推荐对象,并在校内公示。

4、省教育厅审定。学校提出的推荐对象及其推荐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查,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

四、奖励

经评定的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优秀毕业生由学校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

五、评选要求

1、评选优秀毕业生,既是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的一项重要措施,又是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次极好机会。各系(院)要结合评选工作,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广泛开展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和择业观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要切实加强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整个评选工作要在系(院)总支和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可由各系(院)学生工作部门承担,系(院)总支书记负责组织。

3、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和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宁缺勿滥。

4、评选工作在 ; " " ;200945日前完成。请各系(院)在325日以前将《湖南省普通高等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1份,样式见附件1)报送学生处。联系电话:07312861577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样式)

 

 

学生处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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