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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合理控制临时工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  凡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的部门,必须在学院缺编人数内聘用,由用人部门联系、物色合适对象,并经组织人事处审查并与被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

•  临时工工资一般分为技术工种、普通工种,且根据各工种的难易程度,工作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具体标准附后。

•  凡在院内工作的临时工(承包单位除外),一律都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学院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用人部门不得擅自确定工资标准或增添补助性费用。用人部门按月向组织人事处报临时工名册,由组织人事处审查后,统一造据工资发放表,由临时工本人直接到财务处领取工资。

•  有关部门对本部门临时工有教育、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要明确本部门临时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并严格考勤和经常检查其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

•  任何部门不得私招乱雇,否则,组织人事处、财务处有权拒付工资。对于弄虚作假,部门或个人截留临时工工资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  临时工必须遵纪守法,对于违反院规院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辞退。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不得聘用,合同期内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者应立即辞退。

•  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已明确节假日加班计酬办法的,按签订合同办法执行,凡未明确节假日加班计酬办法的,按学院相应规定执行。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200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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