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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湖南省人事厅
关于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 
合理掌握外语(古汉语、医古文)水平要求的通知


湘职改[2005]2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中"考试成绩使用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等自行确定"(国人厅发[2004]10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合理掌握外语水平要求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的合格成绩(含全国通用标准、我省划定的合格标准以及省人事厅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科技英语考试合格成绩),取消有效期限。此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的有效期,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在我省划定的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标准上降10分(符合多项降分条件者不重复降分)。
(一)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企业及县(含县)以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在野外从事地质、采矿、勘探、路桥、水电施工、水文勘测、农业技术推广、田野文物考古挖掘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现在国家级贫困县和纳入湘西地区重点开发的32个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且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其成绩作为评审条件之一,但不作为参评资格的否决依据。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于免试职称外语。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含"湖南省优秀专家")、省(部)级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湘西地区特聘专家;
(二)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者;
(三)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简称WSK)的PETS-5(英语)成绩50分及以上、TNF(法语)成绩50分及以上、NTD(德语)成绩55分及以上、NNS(日语)/TПPЯ(俄语)成绩50分及以上(2003年前日语/俄语成绩达90分及以上)者;
(四)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简称LPT)成绩达300分及以上者;
(五)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简称BFT)通过高级者(120分及以上)可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考试;通过中级者(90分及以上)可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考试;
(六)托福考试(简称TOEFL)成绩达450分及以上者;
(七)雅思考试(简称IELTS)成绩达5.0分及以上者;
(八)外语专业毕业的教师从事第二外语教学工作达两年以上,或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且现不从事外语教学或翻译工作,或非外语翻译、教学人员但担任过出国团组翻译及来华学者讲学翻译者;
(九)技校系列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者;
(十)在援藏、援疆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在国内获得硕士学位或通过大学六级英语水平考试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可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考试。
五、下列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
(一)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后一直从事中国古典文字(学)、古典音乐、古代史、中国画研究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博、档案系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六、现从事中医、中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以选考医古文或外语。
七、转换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外语水平必须达相应等级的合格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湖南省人事厅

 

省职改领导小组 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系列职改办,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快构建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主要标准,重在社会与业内认可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经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别对待职称外语水平要求。凡企业及县以下(含县)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既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水平考试,也可参加由省人事厅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科技英语培训考试,两种方式取得的合格成绩皆可作为职称外语水平依据。现在国家级贫困县和属于湘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湘西地区开发范围的32个县所属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其成绩作为评审条件之一。但不作为参评资格的否决依据。从2005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的合格成绩,取消有效期限,但此前参加的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和参加国家相关外语水平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免试职称外语(详见湘职改[2005]2号)。
二、调整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从2005年起,凡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教、中专、高中 (含职高)教师、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出版、会计系列外,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可正常申报相应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条例》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国家规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试行条例》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国家规定),可正常申报相应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含直接办理初任专业技术职务手续)中,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非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与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三、适当调整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要求。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既可以提供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作为其评审的代表作,也可以提供一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但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或答辩合格。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从2005年起,农业、艺术、工艺美术等系列以及工程系列中水利、交通、林业、地勘工程专业,实行考评结合。工程系列14个专业学科组由工程系列职改办直接组织、统一管理、集中评审,不再委托相关行业组织。凡实行专业(职业能力)考试的,考试合格成绩在5年内有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论文评审推行 “双封闭法”打分方式。
五、对特殊人才试行特别评审办法。对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但在学历、外语、论文等方面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拔尖人才,试行特别评审。由市州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考核和面试或现场演示后,写出专门报告,报相应系列评委会投票表决。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申报多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经转评,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必须坚持对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凡所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一致的,不得聘任上岗,也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机制。对农村中从事种、养、加、销并创造显著效益的实用(高技能)人才,由县(市、区)、市州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考核和面试答辩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人才参评或参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从2005年起新闻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由省新闻工作者协会按照湘职改字[1999]2号文件要求,组建新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承担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以促进形成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
八、下放部分中学一级教师评审权限。凡具备组建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省、市州直属的“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原省重点中学),可组建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具备条件的学科除外),在市州人事、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核定的岗位职数评审本校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资格审查、确认发文、证书颁发等事项仍按原管理权限执行)。
九、调整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办法。从2005年起,各市州中小学校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由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按照《关于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的意见》(湘职改[2001]2号)规定的结构比例, 核定下达本市州每年度中小学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省职改办不再进行备案管理。
对乡镇及以下中小学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小学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截止2005年底在农村中小学工作满20年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追加中级岗位职数,使他们在3年内分期分批获得参评中小学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机会。对尚没有中学高级教师的农村中学,至少允许1名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解决部分农村中学无高级教师的问题。
十、加强对评委会的管理监督。扩充 “评委库”人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调整为不少于100人,下设学科组的系列要按学科组相应增加评委人数。评委从全省范围的业内专家中遴选,省市县各占一定的比例,基层一线单位的评委不得少于1/5(基层单位符合评委资格人数不够的系列除外),要积极吸纳非公有制组织中的高层次人才入选评委库,以进一步体现评委来源的广泛性。
十一、进一步畅通非公组织和流动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非公组织人才、流动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自愿选择和便捷服务的原则办理,已实行人事代理的,通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加入了工商联组织的,通过各级工商联申报;也可按属地化原则到所在地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申报。接受申报的组织要认真做好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客观真实性。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湖南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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