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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实施意见

关于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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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 [2001]2 号),深化我院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副院级和学院各部处室的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试用期限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时间从上级和院党委会下文决定试任职之日起计算。需要任职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发出任职通知;需要任职后备案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职责与待遇

处级干部在试用期内,按其试任的职务,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使相应的权力,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试用期满的考核

试用期满,由组织部对试任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考核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在全面了解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方面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试用期内干部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考核程序:干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本人撰写述职报告。

副院级干部,由组织人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和要求通知撰写述职报告。

副处级部门正职干部,由组织人事处通知本人撰写述职报告,并在征求主管院领导的意见后,提出试任干部任用的初步意见。

在试任干部提交述职报告及对试任干部提出任用初步意见后,副处级部门正职干部由组织人事处组织考核。考核时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试任干部的表现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副院级干部、专职纪检副书记、组织人事处处长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考察。

考核结果的认定:考核结果分为胜任现职和不胜任现职。副处级干部的考核结果,由组织人事处根据民主测评考核结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与主管院领导沟通后报请党委会研究,确定认定结果。副院级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认定结果。

考核材料的归档:考核时要形成书面考核材料,经组织认定后,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五、试任干部的任免

干部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胜任现职的,报经院党委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在《干部任免审批表》的相关栏中填写任职意见,不再下发任职通知。

干部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不胜任现职的,按照我院干部任免程序下发免去试任职务的通知,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的相关栏中填写免去试任职务意见。

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试用的,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报经院党委复议通过后,免去试任职务,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干部,由组织人事处在《干部任免审批表》的相关栏中注明意见。

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现职或提前结束试用期,免去试任职务的,不保留待遇,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干部试用期满后,在正式履行任免职手续前,由主管领导或组织人事处与干部谈话。

六、组织领导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对我院干部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干部任职试用期的实施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干部任职试用期的实施工作,积极帮助、教育、监督试用期的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他们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水平。

本办法适用于 2004 年 6 月 1 日以后,由上级和学院聘任或任命的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的实施。

中共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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