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以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为主,考核采取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任用、晋职、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时间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学院副院级领导、各部门正职及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在职干部。
第五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 12 月 1 日 —30 日。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个人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
(一) 思想作风方面
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无为人师表的道德品质;有无违法乱纪行为和以权谋私等问题;是否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二)工作能力方面
是否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是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是否胜任本职工作等等。
(三) 精神状态方面
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无改革、创新精神;有无不断学习、探索教育和学校管理规律的进取精神。
(四)工作实绩方面
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如何;有无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较大的失误。
(五)工作作风方面
是否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是否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是否坚持原则,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作风民主,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六)廉洁自律
是否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定。
优秀: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年初所提计划和措施明确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分解清楚,并按年度出色地逐项完成;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和本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综合考核分在
90 分以上。
称职: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年初所提计划和措施明确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分解清楚,并按年度逐项完成,综合考核分值在
70 —89 分之间。
基本称职: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年初所提计划和措施较明确,并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同时有充分理由说明未完成部分的原因,综合考核分值在
60—69 分之间。
不称职:述职报告不实事求是,年初所提计划和措施笼统、含糊,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分解不清,完成和落实工作情况不好,综合考核分值在
60 分以下。
第八条 除上述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认定为不称职:
1 、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2 、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的;
3 、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4 、以权谋私,不能廉洁自律,经查证属实的;
5 、工作严重失职,给学院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或重大事故责任的;
6 、年度内受到党内警告以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7 、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消极抵制,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8 、无正当理由,出勤率低于 50% 或不参加应当参加的会议超过 30%
以上的;
9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第五章 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其中:
(一)自我评价占总分的 10% ;
(二)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群众测评占总分的 40% ;
(三)考核小组会同党风廉政建设综合考评占总分的 30% ;
(四)院领导班子评价占总分的 20% ;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考评,由纪检监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每年 12 月 10 日前,由考核对象本人先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填写的《考核登记表》。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个人的情况,不夸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第十二条 考核分学院和部门两级进行。学院副职领导干部由组织人事处将考核结果提交院党委讨论确认;各部门正职考核由各主管院领导组织,纪委、院组织人事处参加。
第十三条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群众测评。
第十四条 由学院组织人事处组织成立考核小组,结合工作总结,对考核对象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考核意见和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十五条 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和评定等次的建议,上报院党委综合平衡,确定考核等级。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处理
第十六条 考核情况由考核小组向院党委报告,并分别向主管党政领导反馈。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向考核小组提出,直至向学院纪检委申诉。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处级干部晋升、奖惩、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并与其享受的工作津贴直接挂钩。考核评优比例和与工作津贴挂钩办法依据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级的处级干部,由院党委进行诫勉谈话,按照《湖南科技职业学院中层干部诫勉谈话办法》(湘科职院党字
[2003]33 号)执行,期限为半年。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应予以解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级的人员应予解聘。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双肩挑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试用期干部试用期满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时正在病休的人员,仅对病休前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调任 ( 或聘任 ) 到现任处级岗位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只提交述职报告,不参加年度考核,按年度考核称职对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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