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师德考核采取百分制,在学院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年度业务考核成绩占30分,学生评价占40分,教研室评价占15分,学院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评价占15分。
第二条 每年末,教师的专业技术年度考核成绩(以教务处的考核为准)乘以30%后所得分值作为年度业务考核成绩上报学院考核工作小组。
第三条 每年末,各系(学院、部)在每位教师教学和工作范围内,以百分制就教师师德情况在学生中进行普查或抽查,调查结果乘以40%后所得分值作为学生评价上报学院考核工作小组。
第四条 每年末,各系(学院、部)在师德建设工作总结讲评后,组织全系(学院、部)教师对每位教师就师德情况以百分制投票打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每人所得分数乘以15%后所得分值作为教研室评价上报学院考核工作小组。
第五条 每年末,学院(教学部)工作小组对本单位每位教师就师德情况以百分制投票打分,每人所得分数乘以15%后所得分值作为学院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评价。
第六条 上述四个分值相加即为每位教师本年度师德分数。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至少扣30分;收取学生财物者,至少扣30分;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至少扣30分;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一次扣5分;教师因违反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受通报批评,通报一次扣20分;若受行政处分一次,扣40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评价为不合格
(1)公开散布错误言论或出现有失教师身份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2)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3)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者弄虚作假慌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4)无故旷课或无故拒绝接受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任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5)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法律正在接受审查处理者;
(6)工作不负责任,在学生中、教职工中造成重大影响者。
(7)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第八条 教师师德分数折合为A、B、C、D四档,85分以上为A档;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B档;75分以下、65分以上为C档;65分以下为D档。
第九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师德考核为D档者,年终总评考核定为不合格,不得参加任何评优,两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职工予以解聘;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为C档者,一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为D档或连续三年考核为C档者,正式职工予以解聘。
第十条 被评为师德标兵的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先评优、行政职务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各总支(支部)要高度重视师德建设工作,把它做为提高师资队伍建设和育人水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要注重师德建设工作的布置、检查,要不断总结师德建设经验,逐步深化师德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师德建设工作是一项常规性工作,是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随着今后实践的深入将不断丰富和深化。
第十三条 学生和教职工可就教师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院师德建设领导小组投诉。
第十四条 学院要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教师考核结果分明档次归档。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