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工 作 运 转 规 程

( 1 )对来信认真阅处,转信及时,对来访接待热情,做好登记来信来访分类处理;属建议和意见的来信和来访,登记后送主管院领导阅批,按领导指示处理。属举报信件转纪委、监察处处理。反映一般问题的信件,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 2 )转交部门处理的信件,应及时处理,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复,不能按时答复的,承办部门应说明情况。

( 3 )没有作出处理和答复的来信来访不能结案,承办部门应重新处理,保证“件件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