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学院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公章,由院办统一刻制,通知启用;公章损坏重新刻制的,需将旧公章交回院办,才能启用新印章。
( 2 )使用院行政公章,必须符合用印规定,必须有管理部门的明确意见,必须经党委书记、院长或分管院领导的签字批准,不符合用印手续和规定的,均不得加盖院行政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