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各部门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部门领导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 2 )对于工作事项的请示,原则上应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汇报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等,也应在报告院领导的同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 3 )请示只能一事一文,报告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 4 )书面请示或报告应先送交院办登记后分送有关院领导,各部门不能直接呈送院领导。
( 5 )口头向院领导报告工作,事先与院办联系,由院办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