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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5-08 11:52:41  发布人:gyzcglc  浏览量:935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文件
                           湘科职发﹝2020﹞1号

各部门:

    现将《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2020年4月29日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和《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湘财资〔2018〕13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2018〕21号)、《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湘教发〔2020〕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控制的,纳入学校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并充分利用资产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七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八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划转、调拨、对外捐赠等;

(二)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学校原则上实施(四)(五)项处置方式。        

第九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资产报损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原因),并根据情况的不同,提供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认定资料及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学校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学校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1.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船)资产处置事项处置;

2.跨级次、跨单位、跨地区划转、调拨资产;

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二)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国有资产,除车辆、土地(连同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处置事项外,经学校审批同意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除车辆、土地(连同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处置事项外,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按季度将资产处置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由学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教育厅备案;

土地资产应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通知》(湘政办发〔2013〕74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在资产处置时需进行学校申报,学校申报是指学校对产权清晰、符合处置条件的待处置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国有资产处会同财务处、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其中,土地、房屋、车辆、大型设备等资产处置,应纳入单位集体决策范围。

第十六条  学校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填报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交正式申请文件:

(一)高校资产处置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三)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同意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会议纪要;

(四)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

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

件;

(六)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

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属于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房地产征收拆迁、资产报损、股权转让等形式需处置的资产,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201821号)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中土地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通过社会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由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学校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评估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或核准。

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处提交资产报废、报损清单,报损情况说明、照片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技术鉴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单价(原值)5万元(含)以上,批量(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待处置资产需进行技术鉴定(所有达到使用年限且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正常待报废的非设备资产可不鉴定);资产原值 10 万元(含)以上且未达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应当进行残值评估。

(三)国有资产处对使用部门提交的资产报废、报损材料、技术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核;如明细、资料不全或实物待查等情况,由原使用部门负责补充完善或提供情况说明;

(四)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五)拟由学校自主处置的资产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其他拟处置资产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六)公示拟处置资产;

(七)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八)拟处置资产能统一实物类别的,尽量分类处置;无法区分实物类别的,可不区分类别整包处置。

(九)账务处理,所有处置收益均需交财务处统一管理。

凡涉及实训室、教室、会议室、食堂、学生宿舍、礼堂等整体改、扩建的,必须先报废、处置完后再施工。为了避免搬运过程中资产流失和节约搬运成本,原则上不搬运至报废仓库。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因处置国有资产发生的评估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成本费用,不得在处置收入中坐支或直接抵顶处置收入,其支出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级文件有更新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处置国有资产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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