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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7-12-19 10:42:13  发布人:Kjxy_xyzj  浏览量:572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 )精神,为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现就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文件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1.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2.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按照“小步快走”的方式,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扩大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3.体现对贫困人员的适度优先。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保证贫困人口的更多收入来源。“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4.推进贫困人员参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扶贫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取16周岁以上的贫困人员数据信息,切实做好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数据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数据的比对工作,切实摸清、核实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做到不漏一人,真实准确,并对未参保人员全部记录在册。建立参保销号制度,切实加强台账管理,做到未参保贫困人员实现参保的状态有痕迹可查。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1.全面落实资助贫困人员参保政策。按照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发〔201718 )规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定额资助。要确保将贫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2.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基金支撑能力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地要根据实际,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机制,适时统一调整扩大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大病保险起付线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1 )精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对经相关部门核准认定的贫困人口实行适当政策倾斜: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指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 10%;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对贫困人员中已核准的因病致贫返贫患者,通过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贫困家庭综合保障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政策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开展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尘肺病农民工医疗负担。对其他罹患重特大疾病陷入贫困的患者,鼓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采取综合保障措施,防止其陷入贫困。

    3.不断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宣传。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协议管理,严格控制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外费用占比,缩小按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充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基本医保信息平台,探索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无缝”对接,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医疗救助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垫资压力。

    (三)工伤保险扶贫政策

    1.继续推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业生产经营方式特殊、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 )相关规定,深入推进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依照《关于进一步做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发﹝201662 ),协同交通运输、水利、安监、工会等部门,做好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 充分发挥费率浮动机制作用,降低工伤发生率。通过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促使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各地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参照《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湘人社发﹝201455 )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3.积极防范工伤尘肺病患者致贫返贫。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切实减轻工伤尘肺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四)失业保险扶贫政策

    完善参保政策,逐步提高待遇标准。探索统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着力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五)生育保险扶贫政策

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六)就业扶贫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12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 )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强化社会保险扶贫的保障措施

    ()加强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一件极其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围绕扶贫大局,创新思路对策,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办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社会保险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扶贫提供数据支撑。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医疗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

    ()增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对解决人员编制有困难的贫困地区,要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工等方式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加强对贫困地区基层服务平台的标准化建设,使贫困地区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平台硬件设施设备和项目服务流程全面达到《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和服务规范》要求,确保及时有效为贫困人员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探索创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模式、服务方法、服务手段,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流程。加大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培训支持力度,开展“送培训到基层”活动,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组织实施“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向基层延伸,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领取、住院报销、权益查询、资格认证”等“五个不出村”,为参保人提供安全、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是推动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利用元旦春节农民工返乡、节日聚会等时间节点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突出重点,特别是要将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的扶持政策,原原本本向参保对象讲清楚,调动他们的参保续保积极性,使其充分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之策。要深入贫困地区、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等,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引导其主动参保,持续缴费。要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形成合理预期,充分营造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落实的舆论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调度,防范廉政风险,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把准吃透政策要点,确保落实不跑偏走样。对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推广其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扶贫政策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纠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省里将从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对各地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落实情况实行按季调度,并以情况通报、工作信息、实地督查等形式进行督办,确保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在我省有力有序推进。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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