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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实施“阳光招生”,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保证我院今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省教育厅湘教通[2007]189号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2007]13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今年的招生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原则。
(二)坚持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二、机构设置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处,为非常设机构。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招生监察办公室和招生纪律监察员依法开展工作,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落到实处。
(二)对招生录取过程实行全程监督,会同院招生办公室及时妥善处理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并报上级领导和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和重要人群的监督。重点对各种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的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审查,并且签署意见。
(四)审查新生入学资格,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新生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根据国家部委和学院的相关规定要求,监督检查对新生的收费工作,依照规定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
(六)查办学院招生考试违法违纪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招生工作人员及招生监察人员要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同时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招生工作人员及招生监察工作人员与今年报考我院的学生有直系亲属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今年的招生工作和招生监察工作。
(三)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助学院招办制定和规范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对学校招生、考试和收费工作提出的相关要求。
(四)复核新生录取名单,填写复核工作纪录,进行信息化处理,将招生计划和监察纪录存档备查。
(五)对招生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好经验及好人好事予以总结和表扬。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汇报院、处领导。授权调查属实后根据学院管理规定按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六)本年度招生工作结束后,下学期开学前完成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学院和省教育纪工委。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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