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06-9-7 10:37:42  来自:  阅读次数:

     
  

 

(湘科职院党字[2003]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使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央、省、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原则,必须坚持从严执法、违纪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狠抓落实。

 

第二章  各级党政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四条   党委的责任

    (一)统一领导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并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决定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宣传推广廉政建设的经验。

    (三)组织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四)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五条  纪委、监察处的责任

    (一)协助党委和行政抓好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二)监督和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学院的贯彻执行,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维护学院的稳定。

    (三)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措施和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对全院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和专项执法监督以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五)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对党员和干部的党纪政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和教职工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织和监察机关报告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

    第六条  机关及职能部门的责任

    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工作,由院纪委牵头,宣传部门协助;礼品登记及处理由纪委负责;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院办公室负责;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由人事部门负责;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设由院纪委、监审处负责;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评估由院纪委、组织人事处共同负责;院廉政制度建设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院纪委、监审处协助;院机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处(室)对本单位(部门)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七条  党总支、党支部的责任

    (一)对本总支、支部中的委员及所辖的党政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负责。

    (二)贯彻执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指示和规定,领导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章程制度,经常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整改的情况向党委、纪委报告。

    (四)按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定期开民主生活会,搞好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五)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党员和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配合纪委和监审处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三章    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

    (一)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对党委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党群部门正职及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院长对副院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院行政系、部、处、室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的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和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其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纪委书记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学院党政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对院纪委委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党总支、党支部的纪检委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各系、部、处、室的正职领导干部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和所辖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系、部、处、室副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工作部门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对本总支、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本总支、支部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重要责任。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政组织和主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经常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组织并参加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对党员和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三)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积极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五)支持配合纪检检查机关对党风廉政中存在的问题和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六)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党风廉政责任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  各级党政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系、部、处、室、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学院纪委和院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工会、监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院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担任。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收集、综合、反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调研工作,为领导小组决策、指导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当好参谋。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学期对全院反腐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分析。院党委每年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1—2次关于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考察、机关部门考核,干部述职测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奖励与追究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给予嘉奖,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发[1998]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组织调整;

(五)        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和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需要追究责任者,由上一级党政组织根据情节轻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指示,未贯彻落实或监督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二)对已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三)对已发生的违纪线索,瞒报、压报或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不支持、不配合或干扰有关部门对案件查处者;

    (四)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五)对本单位挥霍奢侈、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六)对责任范围内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放松教育,要求不严,缺乏监督检查,以至犯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七)责任范围内出现有关党风廉政其他严重问题者。

    第十六条 院内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