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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科职院党字[2003]29号)
第一条 为保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促进党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所收礼品实行登记制度》(中办发[1998]7号)和湖南省《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处理办法》(湘办发[1994]32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以上(含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各项公务活动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一律不得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品,在无法谢绝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接受的礼品(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上),必须按规定如数申报和上交。
第三条 应申报上交的礼品的范围。
一、 礼金、有价证券;
二、 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镀金剪刀等金银珠宝制品、高档瓷器、高档湘绣等高级工艺品;
三、 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照相机、组合音响、手机、空调机等高级耐用品;
四、 高中档钟表、收录机、高档服装等用品;
五、 价值折合人民币超过500元以上的其他礼品。
第四条 凡属应申报上交的礼品在收受后(含出差外出收受)一个月之内必须申报上交,违者以贪污论处。
第五条 礼品申报上交处理等有关事项统一由纪委、监审处归口管理。
第六条 收受的现金(含折价处理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一律上交院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出具收据。收受的礼品中适合教学和办公用的,转拨有关单位使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报上交的礼品不得隐瞒斟换、截留或擅自处理,也不得用于捐赠、赞助、救济等。违者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礼品管理部门对上交礼品要详细登记、妥善保管,不得据为己有、挪用、损坏和丢失。
第九条 校办企业、经济承包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院纪委、监督处和各总支、支部的纪检委员要加强对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纪问题要及时反映和查处。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