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06-9-7 10:36:19  来自:  阅读次数:

     
  

 (湘科职院院字[2003]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与维修工程审计工作,强化学院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范围

1、列入学院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学院统一规划或所属单位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项目。

3、按有关规定由学院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条            原则与要求

1、学院纪检监审处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2、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3、坚持对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审计。

坚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依法审计的审计工作方针, 规范各工作环节、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对工程立项、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预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全方位审计。坚持以自审、联合审计、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多种方式审计。

第二章 关于工程前期审计

第四条            工程的立项审计

一、工程立项审计的基本要求

1、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需完备、合法,并纳入学院的年度计划。

2、必须按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所列项目进行施工,杜绝任意增加建设内容,增加面积,擅自扩大工作量,提高建筑标准,搞计划外工程。

3、开工前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必须齐全(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4、基建及维修工程投资结构要科学、合理,以满足学院的总体发展的需要。

二、工程立项审计程序及方法

1、凡学院新建工程和维修工程,在立项时,应有纪检监审部门参加。

2、学院后勤部门应将经上级及学院批准的本年度基建计划和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抄送院纪检监审处。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项目,应由项目责任部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报纪检监审处,并由后勤部门提出年内拟竣工项目完成时间与计划送审时间。

3、对新开工的工程,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的设计文件,新开工项目情况表,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及年度计划,建设资金来源方面的有关资料抄送纪检监审处。

第五条            资金来源审计

审查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符合投资方向。

第六条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的审计

一、工程招投标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1、主要审查招标标价不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标底的编制不准有高套或低套的现象。

2、工程责任部门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标底抄送院纪检监审处。

3、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二、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根据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报请市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下列规定执行。

1、设计招标。设计招标至少请两家以上省内有知名度的设计院、所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规划或单体设计。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要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对总体规划或单体设计方案在全院进行公示,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施工队伍招标。对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有关媒体、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内公示。对工程项目任务书、投标单位资质条件、招标截止日期等同时公示。招标要符合法定程序,成立招标小组并有专人负责,按规定进行当众开标、客观评标、认真决标等工作。投标单位要按程序报价;投标单位的资质要符合招标要求;投标标书真实、有效,无人为压价或哄抬造价的行为。施工单位必须有资金垫付能力。

3、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对大宗和大额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学院自行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需按照学院有关物资设备采购的规定进行。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必须由学院认证或参与采购,并在工程结算中附说明,并由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使用安装、交付要符合要求。

三、合同签订审计

1、招标结束后,由学院领导或授权学院工程责任部门代表学院同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2、合同文书使用国家标准样本,各项条款要明确、具体、全面。

3、合同在签订前应报送纪检监审处审核,并同时提供相应的上级文件、对方资质审查资料。

4、工程合同未经审计,未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工程责任部门不能正式签订工程合同。

5、有效合同送院办、纪检监审处、财务处各一份备案。

 

第三章 在建工程审计

第七条            在建工程审计

一、在建工程审计的基本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设计变更需事前报学院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并对所发生的资金进行预算调整。

2、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要符合程序,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3、工程预付款要按照合同规定拨付,不准超额拨付预付款。

4、各项支出要按照规定的定额执行,并符合开支标准。

二、在建工程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1、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应在发生前报送纪检监审处备案。

2、工程预付款:在审计总预算的70%内拨付,不得超支。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经学院纪检监审处对工程结算审计后,付给剩余的工程款。质保金按合同办理。

3、对维修工程学院不给付预付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给付预付款,应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且给付额度不能超出本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预算、结算审计

一、预结算审计的基本要求

1、审查预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是否与有关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相符合,竣工结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符合规定。   

2、预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工程预算审计程序及方法

1、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前,工程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开工报告。

2)如果是维修工程,还要提供经学院审批的维修计划。

2、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时,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验证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

2)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取费类别及取费标准。

3)认真审查工程预算投资额是否超过概算。

4)认真审查工程预算书是否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安装、市政维修等预算现行定额、间接费标准。

5)认真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三、工程结算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1、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工程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在工程项目初验后一个月内,工程项目责任部门应及时通知纪检监审处。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报送院纪检监审处。

2)结算超预算部分,要提出充分理由并有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3)将设计任务书、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资料、调整概算及审批文件。项目承包合同、材料设备的采购监督报告单及相关合同报送院纪检监审处。

4)工程主管部门填写《基建、修缮工程审核、审计表》并盖章,报送院纪检监审处。

2、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工程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熟悉工程进度和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2)认真审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各种费率及定额标准计算是否准确。

3)认真审查工程材料价格是否符合湖南省«定额与造价»或«长沙建设造价»中的规定。对上述两种资料没有的材料品种,必须以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发货票价格或经我院工程责任部门的签证为准。

4)及时与学院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好相关问题。

第九条 工程决算审计

一、交付使用财产审计的基本要求

1、审查要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问题。

2、认真作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工作,完成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任务。

二、决算报表审计的基本要求

1、审查决算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年度基建投资完成情况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工程造价分析表等。报表所列项目是否完成,数字是否正确,资金平衡表与相关各表数字是否相符。

2、审查竣工决算与实际交付使用的财产数量、质量、价值是否相符;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基建节余资金、应收应付款项是否帐实相符,有无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工程决算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财务处应将设备移交清册、固定资产移交证书、年度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学院基本建设计划、决算报表及其他相关决算资料报送纪检监审处审核。

第十条 质量保证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学院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向学院出具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3、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学院工程责任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质保验收合格材料,并报纪检监审处、财务处后,方可办理质保金返还手续。

4、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如不能履行保修责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第五章 审计方式与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基本方式

院纪检监审处一般情况下应在收齐项目责任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及上述有关资料后,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审计:

1、自审。由纪检监审处自行进行审计。

2、联合审计。纪检监审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分头进行审计。

3、委托审计。对于基建项目及大修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由纪检监审处委托有承担能力、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组织有偿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时间

自审、联合审计在二十日至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如遇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委托审计时间由受委托审计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的生效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项目责任部门与院纪检监审处就结算中的有关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实事求是地研究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填写《基建、修缮工程审核、审计表》经主管院长批准后,自送达日起生效,作为财务决算依据,外审工程以审计事务所审定单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上述有关规定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并结合工程特点,另行确定其他专项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纪检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