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职业学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作者:  时间:2006-9-7 10:35:40  来自:  阅读次数:

     
  

 

(湘科职院党字[2003]32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领导干部的管理,促进学院党风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意义。《规定》的发布与实施是我们党在新形式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它对于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自觉性,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领导干部包括:院级党政领导、各系、部、处、室的正职及享受同级待遇的副处及以上在职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的房址、产权所有、面积、资金占有、使用和收支情况;参加集资建房的时间、地点、面积、房价及装修等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凡一切从简,仅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可不报告。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以上情况均须在事前作口头或书面申请,事后再作详细报告。

(四)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以上情况须报告配偶、子女的基本情况、工作单位、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到查处及处理判决情况。

(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凭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六)本人认为应向组织上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