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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科职院字[2003]0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内部管理,强化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省教育厅的要求,设置专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搞好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审计人员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各独立核算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学院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审计人员接受厅审计处的业务和工作指导,并向其报送有关报表。
第四条 学院审计人员审计和监督范围:
(一)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
(二)学校资产的管理情况
(三)承包经营部门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
(五)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六)学校领导交办和上级审批机关部署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学院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学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实施,实施审计时,应事先通知被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随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后,报送校领导。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三)参加学院有关经济活动的会议并及时阅读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财经制度、财经法规方面的文件。
第六条 学院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院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学院审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事先征求进行业务指导的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
第三章 预算管理审计
第十一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学院预算管理实施审计监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掌握学院资金预算的组织情况和工作制度,参与学院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控制制度。
(二)审查预算编制是否根据学院的发展计划和任务,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是否积极稳妥;支出是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
(三)检查预算所需的基本数字是否完整准确,测试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是否正确合理;
(四)审查预算执行过程中,资金的运营是否平稳,是否按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和有效控制支出;
(五)年度内预算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重大经济事项的调整是否经过论证,调整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六)考核审定财务决算和预算执行结果报告是否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评价预算执行结果,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四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审计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学院各项收入与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加强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评价学院收入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所有收入是否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是否全部正确,反映在帐表中,所有收入是否真实存在,各项收入的界限是否划清。
(三)组织收入的政策措施是否合理有效,收入的取得是否正当合法,资金来源渠道是否畅通;收费票据有无领发、验收、保管制度,是否切实执行。
(四)评价学院支出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开支标准和费用定额是否先进合理。
(五)所有支出与费用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划清界限,是否完整准确,归集在有关会计科目中。
(六)各项支出是否控制在预算之内,有无超预算开支和以拨代支问题。
(七)专用基金是否按规定标准提取,专用基金、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资金结构是否按规定比例分配结转。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审计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学院货币资金管理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合法合规性加强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价学院货币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符合不相容原则。
(二)货币资金的收支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完整准确地记录在有关凭证、帐目中;货币资金的余额与帐务是否相符,是否真实存在。
(三)货币资金的收支标准和帐务处理是否符合财务规章制度。
(四)现金的存取有无严密的安全措施,有无白条顶库的现象。
(五)银行帐户是否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帐户现象。
第六章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审计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审计是指对科研收入的取得、支出及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学院科研管理制度适用性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制度的建立是否完善、切实可行。
(二)科研收入的取得是否合理、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有无转移,隐瞒,少计科研收入等问题。
(三)科研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四)科研收入是否按学院规定及时足额上交。
(五)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是否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章 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审计
第十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经济活动,及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价校办产业的管理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各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有效。
(二)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取得是否合理合法,核算是否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三)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乱挤、乱摊、虚增成本等问题,费用是否与当期业务活动匹配。
(四)预提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标准计提,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五)个人消费基金的发放是否合理合法、税金的缴纳是否足额,有无擅自扩大发放标准、超发、超支现象。
(六)成本核算是否真实,材料或商品价差的摊派是否合理、摊派的方法是否保持相对稳定,有无借此调剂经营成本、利润等问题。
(七)各种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待摊费用的摊销办法,专项资金提取的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遵循会计的一般原则。
(八)经营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行为,利润分配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分配。
(九)上交学院的各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交。
第八章 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经济合同的审定、执行及其结果的合理合法性准确及时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学院所有财务收支,经济实体。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院纪检监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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