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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科职院党字[2003]34号)
第一条 为保持我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8]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包括:院级党政领导、各系、部、处、室的正职及享受同级待遇的副处及以上在职干部。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为收入申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一、 工资(含工资改革后保留部分);
二、 酬金(含课时酬金);
三、 岗位津贴;
四、 各类补贴;
五、 福利费(含发放的各种实物折扣);
六、 中介费;
七、 各种咨询、讲学、写作、审理、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八、 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所得;
九、 其他收入。
第五条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上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六条 申报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责令其申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学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院纪委、监审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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