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党章》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模范履行党员各项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
(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党章》对党员参加民主生活会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3、《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廉政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有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的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还包括以已到退休(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办理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4、《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六条规定是什么?
答:六条规定是:
(1)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3)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 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5)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5、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律检查机关在贯彻《廉政准则》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要求是什么?
答: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的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7、《廉政准则》中,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哪些?
答:(1)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以虚假、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6)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8、《廉政准则》中,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有哪些?
答:(1)个人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9、《廉政准则》中,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有哪些?
答:(1)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4)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10、《廉政准则》中,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行为有哪些?
答:(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11、《廉政准则》中,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哪些?
答:(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3)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出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4)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5)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12、《廉政准则》中,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有哪些?
答:(1)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2)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3)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5)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13、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应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14、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领导干部授意、指使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领导干部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对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7、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8、1997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其主要内容是: (1)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2)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3)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4)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5)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6)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
(7)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8) 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
19、对于违反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规定的哪些行为,要给予党纪处分?
答: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87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一是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又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二是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的;三是使用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四是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20、对于违反严格控制会议规定的哪些行为,要给予党纪处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87条的规定,对会议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一是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的;二是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三是以开会名义游山玩水的。
21、对于违反严格控制庆典活动规定的哪些行为,要给予党纪处分?
答:在纪念活动中,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依照《条例》第87条的规定,对庆典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22、对于违反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哪些行为要给予党纪处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87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一是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二是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的;三是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86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23、对于违反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的哪些行为,给予党纪处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87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一是单位违反规定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二是个人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三是占用企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等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的。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86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24、对于违反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的哪些行为,给予党纪处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87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一是向被检查、评比、达标的单位和个人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二是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的。
25、对于拖欠职工工资(含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的县市党政领导机关购买小汽车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拖欠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的县(市)党政领导机关购买小汽车,或拖欠职工工资的其他单位购买小汽车,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对于违反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的哪些行为,给予党纪处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有关条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一是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条例》第87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二是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的,依照《条例》第53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三是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依照《条例》第5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四是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经贸活动的,进行股票发行推介活动的,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7、
28、党政机关严禁到哪些风景名胜区开会?
答: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区召开会议之机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除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外,各级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也不准用公款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
29、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开支范围有哪些?开支标准是多少?
答: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30、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标准是什么?
答: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是:正市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为排气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市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为排气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各区、县和市属部、委、办、局及其他党政机关使用的工作用车为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报主管部门审批更换,避免造成浪费。
31、对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答: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收入每年申报两次,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申报的内容包括:(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2、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的内容是什么?应在什么时间内报告?
答:报告人应报告六项内容:一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是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是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朋友、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是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是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是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上述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33、领导干部向同级党委(党组)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如何处理?
答:领导干部向同级党委(党组)的个人重大事项书面报告,应在党委(党组)成员中传阅,或在最近一次的党委(党组)会上作口头说明。
34、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规定有哪些?
答: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其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须登记;价值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后上交。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当上交的礼品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受理登记部门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实物库上交一次。区、县属单位受理登记部门每季度向同级财政上交一次。
35、受理领导干部礼品登记上交的部门是哪些?登记汇总情况何时上报?
答:市委各部委办(包括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由市委办公厅负责;人大机关(包括主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各委办机关(包括市长、副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政协机关(包括主席、副主席)由市政协办公厅负责;市委各工委办公室负责所属系统各单位(包括各局、总公司机关)。各区县委、区县政府办公室登记汇总后,直接报市领导干部廉洁办公室。登记汇总工作实行季报制,而每年1、4、7、10月的10日前报前一季度礼品登记汇总情况。
36、对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规定是什么?
答: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中不可以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和受党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接受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37、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年应召开几次?应抓好哪几个重要环节?在民主生活会上,对于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何处理?
答: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的要求,也可增加召开次数。民主生活会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 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
(2) 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
(3)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
(4) 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
(5) 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 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纪问题能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对于那些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
38、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可以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吗?
答:不可以。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单位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39、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可以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吗?
答:不准党政机关干部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含名誉职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兼任有关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但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从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制度上说,也不准企事业的干部在党政机关兼职(依法选举的和个别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的除外)或挂职。
40、对于党政机关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必须进行清退的有哪些?
答:党政机关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必须清退的有:接受赠送的小汽车;借用非近亲属的小汽车,无论是借用单位还是个人的,都要一律清退。
41、各地方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应由哪个部门审批?哪个部门备案?
答:各地区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外事的负责人审批。各地方审批的双跨团组,应将出国任务批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42、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元旦、春节期间应加强廉洁、反对奢侈腐败的工作有哪些?
答:要做好项工作:
(1) 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廉洁自律工作,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和以权谋私行为;
(2) 要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坚决制止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3) 要倡导勤政务实和真抓实干的精神,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4) 要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坚决制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5) 要大力提倡文明、健康、节俭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坚决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43、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答: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个人进行有偿社会中介活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等。
44、对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后,其护照或出国(境)通行证件如何处理?
答:对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护照或出国(境)通行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
45、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是否可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答:不可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要持有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或通行证件,不得同时持有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46、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四条八不准”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1995年1月20日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四条八不准”规定的内容是:
(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工资、奖金;
(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4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向职代会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的内容包括: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等重要事项。
48、对国有困难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条五不准”是:
答:对国有困难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条五不准”是:
(1) 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企业重大项目的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不准个人说了算;
(2) 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买、建造住房,购买、包租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3) 领导干部与广大职工的收入差距要适当,不准自行决定拉大差距;
(4) 不准借业务招待、开会等名义租用高级宾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5) 不准到国外及外省市进行没有具体项目的一般性的考察、学习。
49、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提出的“五项规定”是什么?
答:(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 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 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和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50、什么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5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52、各级党委(党组)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是什么?
答: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成员)、委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53、各级政府(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本级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是什么?
答:各级政府(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政府(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行政)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54、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领导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答:(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 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 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55、各级党政正职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必须做到“五个亲自”是什么?
答:“五个亲自”即:亲自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干部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安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亲自检查一至两个下属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56、各级领导班子党政副职及其成员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要切实做到的“三个抓好”是什么?
答:“三个抓好”即:一是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二是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三是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57、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牵头单位要做到的“三个必须”是什么?
答:各牵头单位要做到“三个必须”即:必须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必须从自己的业务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安排,真正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必须与各协办单位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责任追究的问题。
58、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协办单位要切实做到的“两个确保”什么?
答:各协办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指导并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切实做到“两个确保”:一要明确协办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责任主体工作到位;二是结合自己的管辖范围、业务特点,确保协办任务的按时保质完成。
59、我市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巡视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考核、巡视检查的内容有五条:一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情况;二是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任务完成的情况;三是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的情况和贯彻执行情况;四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60、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1、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由于严重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如何处理?
答:调整该领导干部的职务。
62、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实施责任制追究的方式共有四种:分别是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63、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的责任追究包括几种形式?
答:包括诫免谈话、行政告诫和通报批评三种形式。
64、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的对领导干部“三严”、“四自”要求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1996年1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对领导干部的提出了“三严”、“四自”要求,即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65、纪委四次全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四条规定”是什么?
答:(1)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2)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地方、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4) 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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