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经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由学院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暂缓注册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班级与学号编排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由二级学院(系、院)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班级名称由专业简称加4位阿拉伯数字(或3位为阿拉伯数字加1位英文大写字母)组成。
专业简称由教务处统一规定。
4位阿拉伯数字(或3位为阿拉伯数字加1位英文大写字母)的含义是:左起第1位代表学制,2代表两年制、3代表三年制、5代表五年制;第2、3位代表入学年份,用新生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表示;第4位代表班级序号,同专业的班级用数字1~9按顺序编排,若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班级数超过9个时,则用26个大写英文字母接续编排。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学号。学号编制方法如下:
入学年份(2位)+系(院)编码(2位)+专业代码(2位)+班级编码(2位)+ 学号(4位)
学号一经编定,将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唯一学籍身份代号,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按专业教学计划执行。考核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实践操作、写论文或调查报告或学习心得、设计或做大型作业等多种方式,由教研室提出、二级学院(系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确定。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若任课教师认为有必要采用百分制亦可),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成绩评定见学院《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三次补考机会:正常补考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评定,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具体按照《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评定。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不能修读体育课程者,需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申请免修。免修体育课者,由体育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定并计入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应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或缺做实验超过应做实验次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院)批准后,于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应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系(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与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核记分。缓考不及格及补考缓考者,参加毕业前补考。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舞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请人代考或为人代考者、合谋舞弊严重者以及入校以来累计两次舞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因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舞弊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以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教育形式,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不足4门者,准予正常升级。
第二十二条 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平均成绩为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为85分以上),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高一年级的课程进行考核,各课程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时,经二级学院(系(院))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查,院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按学院规定进行补考。经过补考,一学年内有4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应予留级。若所在专业下年级未招生的,允许其跟班试读。
第二十四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规定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2、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单独考核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但因缺课、缺考、作弊等原因导致不及格者,应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五条 留级的学生,已修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80分(或良好)及其以上时,经本人申请,经系(部、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的规定(此规定按教育司[2005]22号制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系系主任同意后,经招生办、
教务处审批,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可以在本院专业范围内选择;非两年制的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只能在相近专业范围内选择;毕业学年学生不能转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国家控制专业;订单式专业学生转专业必须征得订单单位的同意。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院学生转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本院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我院,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在招生时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毕业学年学生;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时间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因病休学者,应回家疗养,往返交通费和医疗费用自理。已将户口迁入学院的,户口可不迁出。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前4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门数在6门(含6门)以上者;
2、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门数累计在10门(含10门)以上者;
3、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以上未完成学业者;
4、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者;
5、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超过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在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允许留级试读一年。
试读期间成绩全部合格者,恢复学籍。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再补考一次,全部课程补考合格后可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通过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校务公开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不准学生擅自在校外租住。学生应当遵守《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总则》以及《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日常管理规定》。学生需要走读的,按学校《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走读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走读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四条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书面通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校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签收并寄发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申诉。具体参见《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顺延申诉时限。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