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05-5-9 16:06:24  来自: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阅读次数: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质量管理由学院教育督导室和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听课制度。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系(部、二级学院)主任、教研室主任均要参加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教改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听课须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表,评价意见要向任课教师及时反馈;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学质量评估监控制度。要制订科学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规范教学过程,对教学各环节进行评估监督,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生评教制度。各系(部、二级学院)每学期都要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课堂测评或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评教结果汇总分析后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教学信息收集制度。教务处要会同学生处和各系(部、二级学院)定期召开学生调查会、教师座谈会、毕业生座谈会,每周一次及时收集教学日志上学生反馈的信息,坚持教学巡视制度,收集和了解有关教学质量的信息,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学生处就业办和教务处要建立比较稳定的毕业生质量信息监测反馈网络,定期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六章 教学改革与基础建设

 

第三十条 教学改革是推动教育教学进一步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的有效保证。学院重视教学改革在各项工作中的地位,组织力量开展教学改革的研究。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研究新专业的设置,对现有专业教学进行改革。要按专业成立由院内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参加的专业指导委员会,研究制订专业设置和改革方案。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日常管理由系(部、二级学院)和相关专业教研室负责。教学改革要有经过专家论证的方案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并有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验收办法。

第三十二条 课程建设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学院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课程评估指标体系。每门课程的建设时间,一般为13年。系(部、二级学院)要根据学院专业改革、发展要求和课程建设的规划,研究和规划本系(部、二级学院)各专业的课程改革和开发工作,提出改革现有课程、开设新课程的计划。课程开发和改革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审议,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由系(部、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各门课程应成立相应的课程建设小组,由课程所在教研室领导,课程改革和开发工作完成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二级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第三十三条 要重视实践教学设施的建设。学院根据教学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每个建设项目都要建立由主要使用的系(部、二级学院)、后勤处、财务处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筹建组,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建设组要提出立项报告、设备选型调研报告和经费概算,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项目建成后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组织后勤处、财务处、教务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设施视其性质,由学院统一管理或移交有关系(部、二级学院)管理使用。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学院均拥有财产所有权和统一调配权。各项设施的管理均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效益。

第三十四条 教材建设包括自编和选用两个方面。自编和选用教材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既要考虑教材的先进性和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优先选用高职高专优秀教材。学院制订教材管理工作条例,做好教材建设的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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