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 学院根据经济发展、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学院的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和调整专业设置,制订办学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学院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主要依据,是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专业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在系(部、二级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院提出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专业特点,研究起草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后颁布实施。教学计划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如需变动,应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及学院的有关要求编制,经系(部、二级学院)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校历由教务处负责编制,报学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制订开课计划是实施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步骤。全院开课计划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编制。各系(部、二级学院)应根据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确定教材,按时报送教务处,以便征订教材、下达教学任务书和编制课程表。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校历进行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由系(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如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如作重大改动,需提交系(部、二级学院) 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审查批准,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制订指导课堂教学活动的“课时授课计划”。课时授课计划应按规范化要求认真编制,内容包括:本次课的课题、教学目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具、作业内容和要求、课后小结等。
课时授课计划应妥善保管,以备抽查。
第十六条 课程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课程表由教务处依据开课计划和各系(部、二级学院)确定的任课教师编制,于开课学期的上学期放假前一周下发。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持教案(课时授课计划与讲稿)上课。教师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是高等职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设计和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加强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训练。实践教学和考核办法要规范,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制订教学大纲,严格按教学大纲实施,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试题不能偏离课程教学大纲,应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应推广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学生进入考场考试必须持有学生证、考试证,监考教师必须先验证后发卷。对考试作弊者要及时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对班级较多的同一试卷应实行流水阅卷。系(部、二级学院)及教务处要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核或抽查。
第二十条 要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活动的安排及管理。课外作业的份量要适当,辅导答疑要定时、定点,选修课程应列入计划管理范畴,不得在教学活动时间内安排其它活动。
第二十一条 系(部、二级学院)和教研室要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管理。要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检查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教研室要组织集体备课、公开教学、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系(部、二级学院)要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及时掌握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协助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系(部、二级学院)主任及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或教学工作专题研讨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以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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