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高职教育特色,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发扬“敬业、创新、务实、奉献、协作”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条 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及科学研究活动,注重学生能力与技能的培养和个性的发展,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
第五条 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教务处和所在系(部)按人事处制订的任职资格条件下达任务书,行政人员兼任教学工作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教学计划
第六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学制、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各门课程的学时分配和各教学环节的安排等。各专业教学计划由系(部)主任负责组织制订,由专业指导委员会认证,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编制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意见,安排每学期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确定考核方式。
第八条 系(部)根据教务处的总体安排,落实任课教师,编制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实施计划。
第九条 必须维护教学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以下审批程序执行:
1、授课时间、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的调整由系(部)主任决定,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教学环节、学时调整由系(部)主任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汇总后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
3、教学计划既要相对稳定,又要适时调整和修订。一般在执行一届后可由系(部)主任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修订,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此新闻共有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