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九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等,具体形式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确定。
第四十条 凡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科目的结业或期末考试一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不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需提前两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和系(部)协同安排。平时考查、单元性考试和期中考试由任课教师安排,但须在授课计划中反映出来。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应根据学生出勤情况,按有关规定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命题
1、命题应按学院《关于考试命题与评卷的若干规定》执行,并须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
2、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并由系(部)组织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出三套以上试卷,经系(部)主任审批后由教务处选择确定。
3、命题人应对试卷进行试做,每份试卷均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卷报系(部)及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阅卷一般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在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考试结果分析交系(部)教学干事处,由系(部)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备查,并载入学籍档案。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系(部)应在考试结束后二周内通知本人。学生只能在系(部)查询考试成绩。
第四十五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平时成绩(作业、期中考试)、实验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严格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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