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授课
第十九条 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质的提高。
第二十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倡“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法,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教材、教案及授课计划。
第二十二条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有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法。
第二十三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提前三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不得随意离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开通和使用传呼机、手提电话等通讯工具,不得在教学场所吸烟。
第二十四条 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教师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手续时,可直接通知所在系(部)或教务处领导,事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
第二十六条 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纪律的好坏是教学效果和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教师授课要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以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增强教学效果。
第二十八条 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地写出所授课程总结报告报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存放在系(部)备查。
第二十九条 教师授课应使用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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