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为了加强教学计划的管理,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开办新的专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认真制订教学计划。
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是:主动适应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贯彻产学结合的思想,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本院特色。
制订教学计划必须遵循以下程序:广泛开展人才市场需求调查;组织校内外专家认真论证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以及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系(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务处的具体要求主持制订教学计划草案;教务处初审并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二条 为了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必须坚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性。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制订的教学计划,经审定后,一般至少应当经过一届学生的教学实践后才能考虑是否制订。
第三条 为了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适应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教学计划又必须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是:积极适应专业服务面向的变化;适时纠正现有教学计划经教学实践证明确属不当而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问题;积极引入科学技术的新成果;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自主地学习,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多样化,有利于促进学生人人成才。
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的程序是:专业指导委员会或校内外专家认真论证;系(二级学院、部)主持提出调整或修订草案并说明理由;教务处初审;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
此新闻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