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学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05-5-9 15:45:27  来自: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阅读次数:

     
  

 

第四条  教学计划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字下发后,必须认真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或称开课计划)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并应于每学期的第14周以前将下一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发给各教学系(二级学院、部)。

各教学系(二级学院、部)应根据教务处所发的教学进程计划落实任课教师,对教学条件和排课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应同时书面提出申请,一并于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的第16周以前报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教学进程计划和系(二级学院、部)提出的教师安排,编制课表和教学任务书,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于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结束之前发给系(二级学院、部)和任课教师。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都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具体程序为:调整均由系(二级学院、部)书面提出;调整课程开课时间和课时的,由教务处审批;增减课程的,由教务处初审、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条  制订和修订教学计划必须填写《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审批书》(见附件1),调整教学进程计划必须填写《调整教学进程计划审批书》(见附件2)。

 

                     教务处

                                                       2005年1月18日

 

 


附件: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审批书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调整教学进程计划审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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