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教学计划的执行
1、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和调整,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学计划的执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2、教务处每学期第12周以前编制并向各系(部、二级学院)下发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初稿。各系(部、二级学院)对开课计划初稿要求调整时,应填写《调整教学进程计划审批书》,并于第13周前报教务处。
3、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4周以前向各系(部、二级学院)下发下一学期的正式开课计划。各系(部、二级学院)应根据开课计划落实开课教师、确定教材,并于第16周前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负责编制课程表和教学任务书,征订教材,并于学期结束的一周以前将下一学期的课程表和教学任务书发给各系(部、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
5、课程表一旦排定下发,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若要变更或调整,则按文件”关于调课基本原则及调课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 此新闻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