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教学大纲的要求
1.教学大纲是指导课程进行教学的依据。教研室主任必须认真组织教师总结教学实践经验,充分研究本课程所应达到的能力培养目标,指定专业带头人或任课主讲教师执笔编写。
2.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均应制订(或修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制定由教务处统筹。教学大纲(草案)必须经教研室充分讨论,教研室主任初审,系(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审定。
3.覆盖面较宽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大纲应顾及不同专业的要求。在修订教学大纲的过程中,要征询相关方面的意见。
三、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
1.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所适用的专业,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的范围、广度和深度,总教学时数和学时分配,教学形式和考核形式;实验、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实践环节的要求,教材选用的建议和主要参考书目。
2.理论课应规定各课题的主要内容,并提示其要点、重点和难点,规定实验、实践安排,提出可供选作的实验题目、实践主要内容和大型作业题目。
3.实践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认识实习、生产专业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应规定内容要求和可供选作的题目,并提示其要点、重点和难点,规定总学时数(或天数)以及学时分配。
4.提示该课程的教学手段、教学方法与适用教具。
5.教学大纲编写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如下:
(1)课程名称;
(2)课程目的;
(3)适用专业;
(4)总学时;
(5)理论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
(6)实践教学内容、课时分配和实习、实训场地;
(7)考核评估方式与标准;
(8)主要参考书目;
(9)必要的说明。
四、教学大纲的执行和检查
1.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制定授课计划、进行备课和授课。
2.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任课教师对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教研室活动主要内容。系(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应在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全系(部、二级学院)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组织小结和交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广教学经验。
3.课程教学大纲一经审定,要保持相对稳定。新课程(包括选修课)开设前应先制订试行教学大纲,经第一轮教学实践后再进行修订,形成课程正式教学大纲。新设专业的课程教学大纲经过一个或几个教学循环后,也应进行必要的修订。
4.教务处每学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评议,对不合格或不规范的教学大纲将退回重新编制或修订。
教务处
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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