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期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二级学院)主任审批后执行。学期授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主讲教师如要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时,需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如作重大变动,需经系(部、二级学院)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主讲教师必须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在每次上课前制定指导课堂教学活动的课时授课计划。
七、主讲教师在制定课时授课计划时,要以提高教学效果为原则,认真构思研究教学方法。运用启发式教学,做到概念明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使学生能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
八、课时授课计划应按规范化要求编制,须包含以下内容:
1、课程名称、授课对象、授课日期;
2、本次课课题、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
3、本次教学内容的教学重点、教学难点;
4、教学组织形式;
5、教学辅助手段,如示教实验、示教办法、所用教具等:
6、作业内容和要求;
7、课后小结。
九、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师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务处、教育督导室和各系(部、二级学院),可将授课计划作为检查教学情况的主要依据。
十、学期授课计划一式四份,报教研室、系(部、二级学院)、教务处各一份,主讲教师留一份。课时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妥善保管,以备抽查。
教务处
2004年8月 此新闻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