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体育器材为教学、训练和比赛的专用物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外借
或挪作它用。
二、体育器材由专人保管,保管员有责任维护和保证器材的完整和正常使用。
三、全体教师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器材完好,并同不良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需要外借外租器材,须经部门主任批准,并需有租、借手续,逾期未还或损坏者照价赔偿。
五、教师统一配备的物品因个人原因遗失或损坏,由教师本人照原价赔偿,使用二年以上的按70%赔偿。
六、教学中损坏或遗失的器材,视情节轻重表达不明酌情赔偿,赔偿金不低于原价的70%(低值易耗品除外)。
七、学生业余体育锻炼租、借体育器材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租、借手续,并交纳一定数量押金。
八、因保管员失职造成器材损坏、遗失,由保管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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