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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工作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05-12-6 14:57:49  来自:  阅读次数:

     
  

一、体育艺术部全体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完成训练竞赛群体下达的各项竞赛工作任务。

二、每年由训练竞赛群体教研室根据省、市及学院体育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竞赛工作计划。

三、竞赛群体教研室必须严格按计划,确定各项竞赛牵头责任人,并认真组织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四、各项竞争责任人必须提出详细的计划和方案,由教研室审核报体育部批准后付诸实施。

五、竞赛工作责任人有权力有义务对竞赛工作的组织安排提出意见或建议,体育部和教研室应予以重视,并根据做出相应的决定。

六、体育部或教研室有权对各项竞赛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不能胜任其工作的责任人应及时调整。

七、对工作完成情况良好的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八、对于拒不服从安排的教师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九、对不认真负责搞好和完成任务的教师,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工作责任。

十、竞赛工作责任人应尽职尽责完成工作,并及时给出书面汇报或总结报群体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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