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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05-11-30 14:54:08  来自: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贯彻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强化基础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以人才培养服务为原则。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评估、统计、核验、配置、处置、报告和使用的监管;与学院财务处取得协调。

第五条 凡用于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等用途的资产设备,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院拨经费或部门自筹经费);不论来自何种渠道(自制或捐赠等),产权均属学院;均需按本条例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是资产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资产办),代表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全院资产,并监管其它资产,对学院负责。

第七条 学院的实物资产管理,实行院资产职能部门统管、使用部门专管、领用单位(人)保管的三级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体系。负责全院五大类实物资产的入库、建帐、建卡、支出、配置、调剂、核查和处置。每一资产使用部门都须确定一名资产帐卡专(兼)管人,对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保证学院与使用部门的帐帐和帐卡相符。每一资产的领用单位(人)则承担该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对使用部门帐卡专(兼)管人负责,保证其使用保管的资产与该部门明细帐中的帐实相符。

第八条                         学院的非实物资产管理,如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由产学研主管。

第九条                         学院教工住宅房产的使用管理,由后勤处主管。属于院有住宅和非住宅房产的产权管理由资产办主管。

第十条                     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递延资产等,由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协管。     

 

第三章    资产的分类及管理价值标准

第十一条 学的实物资产分为五类。即房屋建筑物与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它资产。每一类资产中纳入学资产管理范围的明细目录由资产办制定。

第十二条 纳入学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一般设备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又不属于材料,且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公用家具、低值耐用品以及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其它资产亦纳入学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章    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凡产权属学所有的公用性住宅及非住宅房屋建筑物(含学界墙),及其附属设施,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列入学立项计划并用学预算经费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竣工后,由学基建科、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资产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基建科会同使用部门凭经审计认同的工程决算书及有关立项批准材料到资产办办理资产入帐,然后方可结算工程余款。

第十五条 经学批准同意建设,由学预算经费或使用部门自筹经费支付的小型新建或维修、改造的房屋建筑物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工程费用在 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会同基建科和资产办同验评及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凭审定的工程决算书和有关立项批准材料到资产办办理资产入帐,然后才能结算工程款项。未经立项和资产验收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一律不办理工程经费结算。

第十六条 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立项工程,凡涉及占用学院土地资源的,其立项资产办均需参与讨论或会签,并登记建档。未经学批准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属违章建筑,其使用不受学保护并承担随时自行拆除的责任。

 

 

 第五章      专用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专用设备是指单价≥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专用教学与非教学设备及其附件(含计算机专用软件)。

第十八条 专用设备的购置经费来源有院拨经费和部门自筹经费两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均需纳入学当年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学教学与重点学科专用设备购置计划由教务处牵头编制,主管长批准。学非教学专用设备,即行政设备购置计划由院办公室牵头编制,经长批准。上述资产设备购置计划,由牵头部门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资产办汇总核验。

第十九条 设备的购置计划严格按财务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专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部门自己负责,资产办只负责对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凡专用设备未经计划和验收入库程序的,专控设备未办专控批准手续财务处一律不予办理经费借报。单价≥10000元的设备购置计划,必须由长批准。凡申购的资产设备由资产办组织验收,否则财务处不予报帐。

第二十二条  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它实物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资产办另制定并执行相应实施细则。       

 

 

第六章      一般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设备是指单价≥5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教学、行政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一般设备的购置计划编制、购置计划执行、设备验收入库,以及购置经费借报等,同专用设备管理办法相同。

 

第七章      图书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图书资产属学院五大类资产之一,是学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国有资产管理。图书资产包括三类:图书、中外文期刊、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

第二十六条 图书不论单价均计入图书资产。翌年装订成合订本的上年中外文期刊和资料也纳入图书资产管理。图书资产的购置经费来源有拨预算经费和部门自筹经费两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还是接受捐赠的图书资产,均纳入学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院资产办负责管理全各类图书的实物资产总量帐,即总册数和总金额,并保证与财务处资金总量帐一致。图书馆必须确定二名图书资产专(兼)管人(雨花、暮云校区各一名),负责管理本校区使用的图书资产明细帐,并负责与总帐与部门明细帐的帐帐和本部门的帐实一致。

第二十八条 学图书资产购置计划由图书馆负责牵头编制,主管领导批准。审定批准的当年图书资料购置汇总计划由图书馆负责在每年的3月底前各报一式二份至资产办和财务处备案。购置执行按学院集体采购办法办理。经费借报由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图书资产的验收入库与建帐由部门专(兼)管人定期到资产办办理。未经计划和验收入库程序的,财务处一律不予办理经费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图书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图书馆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实施细则,资产办负责监管。

 

第八章    其它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其它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实物资产主要有二类:第一类是公用家具;第二类是低值耐用品。

第三十一条 其它实物资产的入库、建帐、处置等管理由资产办牵头负责。凡未经资产办入帐的,财务处一律不办理经费报销。

第三十二条 学其它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资产办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章    资产配置

第三十三条 资产配置的内容包括资产调剂、资产调拨和配置安排。学资产配置的职能部门是资产办。任何资产设备的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进行资产的调剂。

第三十四条 根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对某一使用部门使用效益不高或闲置的资产由资产办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可在内使用部门之间进行调剂或调拨。资产设备调拨由资产办对原使用部门直接下达调拨单,由调拨和被调拨单位双方的资产设备专管人负责到资产办办理资产设备调拨的帐卡物转移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学院资产调剂或调拨任务的使用部门,资产办可建议财务处缓拨直至停拨应拨经费。

第三十五条 学资产的对外调拨需经院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离、退、调人员的资产配置与转户、核销等手续由当事人凭人事处或原所在部门的证明到资产办办理。

第三十七条 院内部门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部门资产专(兼)管员必须到资产办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报损报废、资产的借用、资产的有偿利用或变价出售、资产安全与完整的责任处理、资产核销、产权纠纷调处等六部分。学院实物处置的职能部门是资产办。任何资产设备的使用部门或领用保管人未经批准或授权均无权自行处置学院资产。

第三十九条 学资产的报损报废,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安排一次,由资产办牵头负责。先由使用部门资产设备专(兼)管人领取并填报报损报废专用申请表,使用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资产办,由资产办组织资产设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后提出具体意见,再报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损报废和核销资产帐。

第四十条 资产借用分内借用和外借用两种情况。内借用一律出具借条,经借用部门资产设备专管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并须报资产办备案,≥1000元的资产设备借用,须经资产办同意。外借用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须征得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借出。

第四十一条 未经学批准,任何使用部门(人)都不得对学资产进行有偿利用和变价出售。资产使用部门必须接受学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经学院批准同意其有偿利用合同应上交资产办和财务处各一份备案,其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全部上交财务处,再按学有关规定处理。经审核并报经主管长批准的固定资产外变价出售,其收入全部上交财务处,根据《高等学院会计制度》的规定进入有关专户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因丢失、被窃、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引起的固定资产设备安全与完整的损失情况,由资产办牵头,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后明确责任,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进行责任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资产核销的职能部门是资产办和财务处。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长批准核销的所有资产,由资产办、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同时进行核减资产的帐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与外单位,或学内部各使用部门与使用人之间,如发生资产产权纠纷,由资产办牵头,协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有关规定负责调处。

                    

 第十一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五条 资产报告的内容包括学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制度和学院向国家负责的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制度两大类。

第四十六条 学内部的资产核验报告工作,由资产办、财务处(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资产各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季度核验报告和年度核验报告两种制度,并设置和使用专用报表。资产核验季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办与财务处之间的实物资产帐与固定基金帐协调平衡。资产核验年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使用部门与资产办之间的帐帐、帐卡和帐实协调平衡,每年的11月份安排当年各使用部门实物资产的核验年报,由使用部门负责,资产办核验汇总,并与财务处取得协调。

第四十七条 国家法定的固定资产统计年报工作由资产办牵头负责。

第十二章    资产监管

第四十八条 资产监管的内容包括教学资产监管、行政资产监管二大部分。其核心是产权监管。代表学实施产权登记和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是资产办,各资产使用部门专(兼)管人和分管领导负有本部门所使用的学资产的监管责任。

 

第十三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各资产使用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建立正确的固定资产产权意识,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

第五十条 在学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或专(兼)管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责任处理:

1.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在产权管理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教学和行政资产使用部门因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或损失不报告的;利用学资产受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因管理不善或意外事故导致资产设备流失或损失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三日内分别报送资产办、保卫处和主管长各一份,否则视为使用部门专(兼)管人和主管领导失职。

第五十一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追究责任当事人的责任处理有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责任赔偿、扣发工资、缓拨或停拨当事部门的应拨经费、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因工作失职而追究责任,由监审处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对资产使用部门因工作失职而追究责任,由资产办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责任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在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学当年奖励基金安排。由资产办牵头,会同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或法规不符,按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国有资产管理设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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