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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教育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精神;为规范我院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合理使用。各级行政领导和资产兼管人员有责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
二、凡因部门管理不善,兼管人员交接手续不清,操作人员使用不当等责任事故造成的设备器材丢失、损坏均应按章进行赔偿。学院在考虑责成赔偿时根据具体情节及丢失、损坏价值大小等,具体分析,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三、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经过鉴定或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2、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意外损失。
四、设备损坏丢失价值的计算:
1、对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秒表等的损坏、丢失严格按原价赔偿。
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赔偿计价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3、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根据新旧程度,按使用年限逐年递减原值5%并减除残值进行计算。
五、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损坏精密、贵重、大型、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严格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六、赔偿处理权限:
1、总金额5万元以上设备仪器丢失、损坏和其他重大损失事故由所在部门牵头,会同保卫、审计、财务、资产办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审批。
2、总金额1万元至5万元的设备仪器丢失、损坏,由所在部门牵头,会同保卫、审计、财务、资产办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部门分管院长审批。
3、总金额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设备丢失、损坏由所在部门牵头,会同保卫、审计、财务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办备案。
4、单价200-500元低值仪器、材料的损失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办备案。
七、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确定后,由资产办开出《设备器材损失赔偿通知单》,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交,学院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督促检查偿还情况。赔偿费用于修理及补充设备器材。
八、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本人可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及院工会调查核院长审核批准后,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九、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职工和学生。
2004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