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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但因缺课、缺考、作弊等原因导致不及格者,应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和课程常规(参见学生健康纪律),有事必须请事假(由班主任和体育老师审批),有病必须请病假(由医务室审批),病情不重者和例假的同学必须见习。
第三条 每次上课认真执行考核制度,三次迟到或早退算第一次旷课,三次旷课予以警告,第四次旷课本学期考试以0分计。
第四条 有特殊情况或身体、生理原因不能考试者,必须有相关证明。但必须由本人申请系部盖章,报体育艺术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确因身体原因对某一项考试难以完成的,可另选一项选修项目来弥补,必须认真上好选修课,考试合格可冲抵该项目的考试。
第六条 积极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学生体质测评必须合格。如果体质测评不能合格的,本学年的体育成绩不能计合格。
第七条 学生应端正体育学习思想,培养良好的诚信意识,认真对待每一次测试和考试,体育考试作弊者以0分计,并不予补考。
第八条 学生体育补考必须经教务处批准、持准考证明,由体育艺术部统一安排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补考老师签名,体育艺术部盖章后,交教务处统一备案。
第九条 体育考试的方法采用技评、达标的方式。
第十条 体育成绩测评分占60%,平时分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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