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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对教职工住房的管理,保证住房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后勤处行政科是负责全院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行政科必须依照本规定严格管理学校的住房。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3. 我院教职工可按照有关规定承租住房,承租期间享有居住权,承租人必须并遵守本规定(包括午休房),承担相关责任。爱护房屋及其设施,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效用。
二、房屋租赁 1. 申请租房程序 凡要求租赁和安排午休铺位的教职工,必须先填报《教职工住房申请表》,由所在处、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然后再由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条件准许,由后勤处提出住房位置,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缴纳保证金,后勤处根据保证金条,安排住房。 2. 教职工在获得承租权后,应当与房产部门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由具有分房资格的人签订,如果男女双方均在学校工作,且在分房时以女方为主时也应由男方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 3. 行政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住房,承租人应当按月缴纳租金(包括水电等费用),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日,行政科可收月租金1%的滞纳金,并应向逾期不缴纳租金和滞纳金的承租人发出限期缴付租金和滞纳金通知书。 4. 未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借、转让、交换或改变使用用途。 5. 承租人死亡或调整分配房屋、举家迁出等原因迁出腾出的住房应移交给行政科,任何人不得私调和私占。移交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有人为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6.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期满前一个月与行政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现下列情况行政科有权终止或变更租赁合同: 1)承租人调离学院的。 2)承租人所承租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 3)承租人死亡,其他同居住人无同居住户口或虽有同居住户口但另有住房者。 4)承租人另有住房,共同居住人有条件迁出的。 5)承租人在校内调整住房时。 6)其他需要终止租赁合同时。 7. 在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至少须提前七天通知行政科,经结清租金等,清点住院房设施后方可解除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合同。 8.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居住权后,有下列违约行为,学院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可索赔损失。 1)擅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和改变用途的; 2)损坏房屋结构和设施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水电费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四个月以上的; 5)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6)擅自拆改或搭建的; 7)其他违反房产管理规定,妨碍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 行政科收归公有房屋应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腾退房屋通知书,逾期不腾退的按侵占公有房屋处理。 9. 申请调离学校者调出之日即终止租赁合同,并交回住房。如确有困难,可暂借原住房,但应同房产管理部门签借房协议,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按使用面积500元/平方米缴纳住房抵押金。在规定期限内交回住房,结清房租和水电费后,返还抵押金;到期不交住房者学校可扣除全部抵押金,并勒令其退回住房。 10. 承租人出国期限在六个月以上者,经校领导研究批准后,在出国前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1. 调离我院现仍住我院住房的,应立即到现属单位申请住房。现属单位已给住房的应马上交回住房,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没有交出我院住房的每月房租按租金的20倍计租。
12. 调出教师收回的房屋,原则上优先安排调入教师居住,如确有多余,按规定分配给其他职工居住。
三、购房 1、教职工购买集资房条件 1)持有长沙市常住户口的固定制以及一个长聘期(三年)满后又继续长聘在校工作的教职工。 2)原已参加学校房改购房并愿意将该房退回学校者。 3)在校外居住,无私房,又未参加房改购房者。 4)配偶在外单位工作的,须出具有所在单位有、无住房的证明。 2、根据省政府房改办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省直单位办公院内的住房,今后出售、出租、外借时,只能售、租给原售房单位”。按该原则,凡我校售出的成本价和集资房,教职工个人均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 3、房屋使用权(所有权)人对自己所购的住房拥有永久使用权,房屋使用权人逝世,可将往房退回学校,亦可由其配偶或父母、子女继承使用权,但仅限于上述人员继承。 4、持有房屋使用权证的教职工或继承人,不再需要住房时可将住房退还学校。凡退房者,学校参照省、市房改办当年公布的购房介格和房产评估单位评估价进行退款。退房时,要保持房屋内部原装修的整体性,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拆除内部设施。
四、房屋售后装修与维修 1、装饰规定 1)已购住房需要自主装饰,必须事先填报《装饰房屋申请表》经后勤处勘察批准后方可动工。 2)所有承重墙(承重墙是指直接承受上层楼面空心板或现浇楼面的墙体)一律不准开门、开窗、不准改变承重结构。非承重墙一律不准拆除。如经批准在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洞不得超过90公分。并要设置合格的顶制过梁。 3)允许拆除内窗窗台以下部分墙体,但不能扩宽原有门、窗;不准损坏钢筋砼梁、柱;不能在楼面打对穿眼。 4)住户装饰不准改变室内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准擅自改变、移动、扩宽或侵占使用面积、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无烟灶台除外),不准乱搭乱建。 5)不准随意挪动原预设的水、电管线,阳台,窗户安装护窗不准凸出墙面十分;不准破坏邻居房屋结构和造成他人损失。 2、日常维修 1)教职工负责所购住房室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项目包括:门、窗、房顶,地面墙面,非承重墙,阳台及护栏水、电、气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和配件(含分户表)卫生,洗漱器具及相关的下水支管。以上项目若要学校派人维修,需分别收取材料和工时费。下水管疏通每次收费40元。 2)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维修分类进行(即小、中、大维修)。维修前由后勤处订维修计划,明确维修内容,规划维修类别,提出维修费用的支付办法。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维修费用根据类别不同由学校负责。
五、房屋租赁后装饰与维修 1. 学校负有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和保障承租者安全使用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在维修时只负责房屋原有设施的维修。对承租人自行改造更换或添置的设施其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2. 对承租人,人为造成的下水堵塞,每户40元/次疏通费。 3. 承租人在不损坏房屋结构和原建筑造型,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的房屋进行内部装修、改造和增添设施,但必须征得房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房屋内部进行拆改装修的由承租人缴纳补偿费并承担材料和施工费用。 4. 承租人改造装修增添的各种装饰设备(如地板、吊板、瓷砖、地砖、壁纸、喷涂等)一律视为公有,搬迁时不许拆除和破坏。因房屋维修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的住房,学院不予补偿。 5. 承租方对住房装修设备应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腐、防盗,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设备损毁的应由承租方修复或赔偿。
六、住房的管理 1、学校对教职工宿舍逐步实行物业管理方式,凡在学校购、租房居住的教职工,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物管费(标准另定)。 2、对宿舍区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弟应努力爱护,严禁毁坏。 所有住房必须按规定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并放在指定地点,以待集中出运,严禁垃圾散倒乱扔。住户如装修房屋,其装修垃圾应按后勤处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由装修户定期清运或由住户交纳120元/次由后勤处进行清理。 3、对租赁住房的教职工,后勤处将根据学校现有的住房条件,并充分考虑每人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分配。教职工要服从管理部门的分配,如无正当理由,分配了住房而不愿搬入者,学校将予适当的帮助,如拒绝调整和搬迁者,学校将视其为强占住房并加收三倍房租。 4、公房出租,房内设施损坏,教职工入住前,学校负责维修,入住后,则参照购房教职工房屋日常维修的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租金按省政府房改办当年颁布的标准收取、多人合住的按人均分摊。只安排辅位午休的教职工租金暂按长住的一半计算,水电费按实收取。 5、租贷房多人共住,先入住者,不能占用他人面积,更不能拒绝或变相拒绝,后入住者搬入;共住期间,当事人一切行为都不能妨碍对方利益,包括:独占公共设施、过量使用电器、携带亲属或非亲属同住,经常性邀人在室内聚会戏闹等。异性朋友来访,在中午12:00时至下午上班前,晚上10:30时后必须离开宿舍。 6、教职工宿舍日常行为规则 1)不准向楼下泼水、吐痰、扔果皮、丢杂物。 2)不准占用楼道堆码家什、杂物、不准将摩托车、单车停放在一楼楼梯间; 3)不准往室内下水道厕所倾倒有碍管道畅通的物体; 4)不准经商和从事一切违法的活动; 5)不准从事有碍于他人的娱乐活动。 6)住房装饰不准在早上7:00是前,中午12:00进至下午上班前以及晚上1:30时后发出影响他人的噪音;除春节三天和婚、丧事外,不准燃放鞭炮。 7、严禁喂养家禽家畜及违规养宠物。
七、违约责任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房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并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收回房屋等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处罚款。 1.教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获得居住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抢占住房,凡抢占住房者,由房管部门汇同有关部门一起责令或强行迁出,在没有收回住房以前房租按20倍计算。 2. 承租人擅自转借、转让、转租、调换房屋使用权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我院职工分房不住并转借他人的取消分房资格,每月租金按现租金的15倍计租,并在工资中扣除。 3. 未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拆、改房屋设施。影响房屋使用性能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 对午休房的房租适当调整后,其他责任不变。
八、附则 1.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与房改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后勤处。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200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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